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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公司可以不經業主委員會同意與電信公司簽約嗎?

錯誤的路名只能說是合同中的筆誤,合同的目的確實是在妳的小區安裝壹套這樣的裝置。

根據2007年修訂版《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業主有權了解和監督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業主不得依法處分物業的* *用部位和* *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部位和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入的,收入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上述規定是新物權法頒布後實施的,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妳們物業簽訂的合同無效。同時,即使業主委員會同意,有意向的業主也必須同意後才能簽訂本合同。

根據2005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公眾移動通信基站設置管理細則》(細則將小靈通基站的設置納入統壹管理範疇)第十二條(建設條件)經營者新建室外基站的選址和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站點位於居民區的,應當優先安裝在非居民建築上……”第十七條(安裝合同的續簽)“經營者與民用建築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簽訂的基站安裝合同期滿後,仍需使用基站的,可以與民用建築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協商續簽合同。”這個《實施細則》是上海市已經實施的法律文件,全國各地電信局各分局應參照執行。妳完全有理由投訴,申請調解,甚至提起訴訟。

目前這樣的情況反饋給電信公司,壹般會受理並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