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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有哪些?

1,綠化和小品(如亭臺樓閣、水池噴泉、公共座椅)等等。

2.公共照明設備

3、公共* * *消防設備、消防樓梯、通道

4.公共安全設備(圍欄、攝像頭、護欄、公園大門、擋桿等。)

5.公共場地和公共道路

5.公共給排水設施(公共給排水管道、下水道、管井、各種水泵、管道閥門、雨水管、排汙格柵等。)

6.公共* * *配電設施(高低壓配電室、配電箱、配電櫃、電源管井、開關箱、電表、線槽等。)

7.公共弱電設施(有線電視設備、電信設備、網絡光纖設備、弱電管井、調度室、調度箱等。)

8.公共健身和兒童娛樂設施

9、建築屋頂和* * *用外墻

10,電梯,電梯候梯廳

11、公共走廊、樓梯、公寓大廳、公共建築大堂、公共廁所(不需要)

12、建築物的基礎和其他基礎設施

擴展數據:

1,《居住建築規範》(GB50368-2005)規定,住宅應具有與其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共建築)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

配套公建的項目和規模必須與常住人口規模相對應,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壹般來說,公建用地是指與常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用地,應包括建築物的建築面積及其附屬的庭院、綠地和停車場。

2.根據《全國城鎮土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居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屬於居住用地R),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食雜店、服務站等。

居住區及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設計機構及設施用地壹類,不包括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屬於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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