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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中,單位和個人有哪些義務?

法律分析:1。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中,單位和個人的具體義務是什麽?

1.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有如實報告的義務。

2、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發現傳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有義務盡快停車並報告。

3、采取緊急措施的配合義務。

4、不歧視患者的義務。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6、傳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有義務不從事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7.合作獲取證據的義務。

8.有義務按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

9.不散布謠言或流言的義務。

10,基層政府和群眾自治組織有義務協助有關部門落實公共衛生措施。

11,保障傳染病防治物品優先生產和運輸的義務。

12.出入境人員有自願接受檢疫的義務。

13、傳染病密切接觸者和疑似暴露者有義務主動進行醫學觀察。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壹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十六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未治愈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可能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五十四條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進行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采集樣本。

第二十七條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衛生要求進行嚴格的消毒處理;拒絕消毒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

第四十九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供應單位應當及時生產、供應用於預防和治療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鐵路、交通、民航經營單位必須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的人員和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