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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的噪音汙染應該由誰來治理?

首先要分清噪音來源。

1.噪聲源屬於小區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居民,也就是說產生噪音的設施產權屬於業主,難度較大。有幾種方式推薦給妳:

A.通知業委會,通過業委會協調解決。

B.像街道投訴,讓街道出面,整改現在產生噪音的設施的管理。

C.如果沒有維修或者設施管理方無視居民投訴,不如直接去信訪辦投訴,最好是區信訪辦、市信訪辦、市長信箱或者市長辦公室同時投訴,這樣解決起來更快,畢竟從上面下來更急。

2.居住區的噪聲是由企業(包括私營企業或國家單位等)造成的。)——產權歸法人,這是最好的。直接向妳所在的區信訪辦、區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投訴,屬於環保部門的管理範疇。

3.如果小區的噪音是跳舞唱歌等流動聲源造成的,這個很容易做到,但是只能直接通知居委會或者物業協調(這個很頭疼= =!)

能否提供更確切的信息?目前能想到這三點。

流動聲源和固定聲源哪個最重要?誰是產權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