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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維修基金不足,交易時是否應該補足?蘇州是怎麽規定的?

1.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開發商和購房者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前期物業管理期間,開發商應當將物業維修基金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並設立專門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是業主委員會成立後,開發商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專項用於物業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共* * *維修基金是指根據建設部頒布的《住宅建築使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建發[1998]213號)規定,用於住宅建築公共* * *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