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gt如果能上市,請單位開具1,同意出售證明,物業和暖氣結算證明(物業和暖氣結算證明可以以後開具,這個證明要在小區所在物業開具,然後到單位房管部門開具物業和暖氣結算證明)。
= = = & gt持1房本、2身份證、3購房合同/協議原件、4同意出售證明、5物業供暖結算證明到藍島大廈填寫中央交房上市交易登記表。
= = = & gt取回加蓋公章和編號的中央交房上市交易登記表。
= = = & gt去中介公司登記,說房子出售,說出房子的具體情況= = = & gt中介公司代客人看房。
= = = & gt很多客人多次看房後,會有客人對妳的房子有初步的購買意向。這時雙方會見面協商(價格、付款方式、物業交付時間、戶口遷走時間)。
= = = = = & gt;協商成功後簽訂定金合同並向業主支付定金(2-20萬),簽訂買賣合同、轉讓抵押合同及補充協議。
= = = = = & gt;中介公司簽了網簽合同。
= = = = = & gt;如果買家用商業貸款買房:交了定金後,需要1評估——評估公司會在交易的房子裏拍照實地考察。拿到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給妳的房子壹個總價,銀行會根據總價和房齡來確定貸款給買家的最高額度。3首付——經過評估,可以確定銀行可以貸款給買家多少錢。除了首付只能從銀行出來,已經交了,剩下的錢作為首付付給業主。壹般來說,為了買賣雙方的資金安全,建議采用資金托管的模式,即買方直接將錢存入賣方的銀行卡,但這筆錢是被凍結的,直到轉賬後才會解凍。資金托管的程序會和銀行、中介、買方我、賣方四方簽訂資金托管協議。4.銀行面簽——買賣雙方都是夫妻,到場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證件。向銀行申請貸款,簽訂貸款合同。5銀行貸款審批——銀行審核買家的收入證明、公司資質、學歷等證明後會批錢。
= = = = = & gt;(對某物)納稅
= = = = = & gt;轉移
= = = = = & gt;發放貸款
文件編號:國家房改辦[2003]第165號
頒布日期:2003年8月14日
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單位在京購買公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將於6月65438+10月1:
第壹條為規範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已購公有住房)上市銷售行為,滿足職工改善住房條件的需求,根據有關規定,結合中央在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單位在京購買的公有住房首次出售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房,是指職工以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含標準價優惠措施,下同)購買的公有住房,原產權屬於中央在京單位。根據國家政策,職工以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建設項目住房和中央在京聯合建設的住房,也視為已購公房。
第三條中央單位在京購買的公有住房上市銷售,應當遵循統壹市場、指定代理、方便職工、系統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和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單位所購公有住房上市銷售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設立中央和國家機關在京住房交易辦公室(以下簡稱交易辦),負責為中央單位在京購買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檔案等信息服務和政策咨詢,監督交易活動,收集、記錄交易結果並反饋給原產權單位和職工所在單位。
第五條交易辦應當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采購上市公房的指定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指定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采購上市公房的代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售房人填寫中央單位在京購公房上市銷售登記表,交易辦根據職工住房檔案進行核對。核實無誤的,出賣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交易管理和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也可以委托指定的交易機構代為辦理房屋買賣和交易過戶手續。並提供以下材料:
(壹)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三)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四)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
(5)與買方簽訂的已購公房買賣合同;
(六)物業費和采暖費結算證明。
出賣人未建立房屋檔案的,應當補足房屋檔案。出賣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可以以房屋變更備案材料或者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為依據。
第七條已購公房上市銷售後,指定交易機構應及時將交易信息反饋給交易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凡住房超標且未經處理的,必須由原產權單位按規定處理後,方可上市出售;根據房改政策,非出售但已出售給職工的房屋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部門的住房,黨政機關、科研部門、高等院校等單位在機關辦公、教學、科研區域的住房,原產權單位認為不宜公開上市出售的,應報交易辦備案,並在職工住房檔案中註明。這類住房可以按規定退給原產權單位,也可以在原產權單位職工範圍內交易。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上市出售或與原產權單位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已購公房(居住滿五年的除外),按法律法規規定或與原產權單位的約定執行。
第九條已購公房上市出售,買受人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按照當年房改成本價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第十條已購公房土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出讓金上繳北京市財政。
已購公房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格。按照已購公房原產權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和財務制度,劃轉中央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專項用於住房補貼。其中,已購公房原產權屬於中央行政機關的,全額劃轉中央財政;屬於中央事業單位的,50%轉入中央財政,50%返還原產權單位;屬於中央企業單位(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額返還原產權單位。
第十壹條凡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住房上市出售,按規定繳納稅費後,收入全部歸產權人所有,不再與原產權單位分享收入。
凡按標準價購買住房的,賣方可按購買當年房改成本價向原產權單位支付房款,取得全部產權後再上市出售;也可以按照購買當年房改成本價的6%計算應扣除的價格,並轉入原產權單位的專用賬戶。按規定繳納稅費後,所得全部歸產權人所有。遠郊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已購公房上市銷售後,買受人應與該房屋的供熱、物業管理部門簽訂新的協議,供熱、物業管理等新增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原產權單位和出賣人工作單位不再承擔該房屋的上述費用。公有住房維修基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賣方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賣方提供虛假信息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房改紀律處理。
第十四條交易辦公室定期公布指定交易機構名單。
定點交易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本著提高效率、方便交易的原則,為賣方交易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定點交易機構應當根據法律和相關政策收取合理費用。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不能為交易者提供有效服務的定點交易機構,將被取消定點交易資格。
第十五條本辦法不包括部級幹部住房上市出售。
第十六條涉及交易過戶、權屬登記、納稅等事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銷售實施辦法的通知》(鄭經發〔2003〕3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中央在京單位,包括中共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單位。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企業及其下屬單位已購公房出售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管局和中直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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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掛牌條件:備案,單位同意出售。
集中交房交易專用材料:掛牌登記確認單、物業供熱結算證明。
備案手續:房產證、購房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業主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壹份(身份證上寫業主聯系方式),房源登記確認單,業主手寫委托書,經紀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註:1,產權人住房面積超標,需要產權單位證明超標結果。
2.如果業主已不在原產權單位,需證明現單位無住房分配。
3.如果業主愛人也在中央生產單位,要求其愛人無住房分配證明。
4.購房協議有特別約定的,產權單位應當放棄原約定,同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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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權人住房面積超標,需要產權單位證明超標結果。
2.如果業主已不在原產權單位,需證明現單位無住房分配。
3.如果業主愛人也在中央生產單位,要求其愛人無住房分配證明。
4.購房協議有特別約定的,產權單位應當放棄原約定,同意出售。
然後是財產結算證明,愛人同意證明,業主身份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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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步:“中央物業”業主填寫《中央單位在京購買公房上市銷售登記表》,由指定經紀機構免費辦理,送交易處審核。
賣方應提供的材料:
房屋所有權證
b房子* * *同意出售的人的書面意見和結婚證。
c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國人需提交身份證和暫住證。
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
e、與買方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
f .物業費和取暖費結算證明
註:出賣人未建立房屋檔案的,應當補建房屋檔案。出賣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可以依據房改、房屋買賣備案材料或者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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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產權證過戶
賣方提供的信息:
壹、審批中央在京購買的公有住房上市銷售登記表。
身份證
戶口本
產權證書
e名章
f、與產權單位簽訂的買賣合同,如無能提供房改和房屋銷售的備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
g與買方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
h .物業費和取暖費的結算
買方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戶口本、姓名章;外國人需要提交他們的身份證、暫住證和姓名章。
第六步:銀行貸款
第七步:所有權轉移
第八步:財產交付
中央交割所上市交易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