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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家庭服務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協會的名稱為“山東省家庭服務協會”(英文翻譯:Shondong家政服務協會)。縮寫為SDHSA)。是經山東省社團管理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其活動受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限制和保護。

第二條本協會由我省設立,從事與家庭服務(主要是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房地產中介、物業服務、家庭裝修、裝飾、家庭養老服務、家電維修、家庭營養保健、法律服務、家庭保潔、保潔、家庭醫生、家庭陪護、家庭餐飲、禮儀慶典、婚姻介紹、婚紗攝影、家庭旅遊、家庭汽車維修、家庭交通、搬家)相關的業務。家庭美容、美發、健身、洗浴、足療、家庭遊樂、家庭購物、家用電器、家居用品、家庭二手物品購買、家庭寵物等。)為主的單位,自願參加當地的協調服務組織,這是壹個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政府聯系家庭服務單位或團體的中介機構。

第三條本會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公德的前提下,配合政府部門積極開展就業培訓,規範家庭服務單位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本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和服務者的合法權益,為民辦好事。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濟南市歷下區後卿社區二區6號。

經營範圍(1)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本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調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發展趨勢,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和建議;參與制定我省本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的前期工作;

(二)制定本行業單位資質等級認證標準和從業人員服務技能等級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

(三)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規章制度,維護行業公平、公正的經濟秩序,制止不正當競爭;協調與其他行業的關系,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收集市場信息,為會員提供經濟、法律、政策和業務咨詢服務;建立協會期刊和網站,組織行業宣傳活動,擴大會員單位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增強會員在市場管理決策中的科學性;

(五)積極向政府反映行業情況,爭取行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法律支持;

(六)開展本行業的評比和獎勵活動,表彰先進,樹立榜樣,創建名牌;

(七)組織會員單位開發新產品,推廣新技術和新的管理模式,不斷提高會員單位的服務質量,拓寬服務範圍;

(八)開展人員培訓。重點加強管理人才、營銷人才和技術人才的培養,更新觀念,豐富知識,增強能力,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行業發展水平。積極創造條件創辦山東省家庭服務業培訓教育機構。

(九)組織本行業的經營活動,舉辦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等,積極開展家庭服務業的崗位開發、中介和咨詢服務;

(十)加強行業間的溝通和聯系,組織考察,促進省際間和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十壹)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支持本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在我會業務領域具有良好的聲譽和影響力;在本省從事家庭服務業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單位和組織,關心和熱愛家庭服務業發展的社會知名人士和有識之士;經本局批準。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提交會員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理事會討論並通過了該草案;會員證將由協會理事會或秘書處發放。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參加本協會的活動;優先獲得本協會的服務;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自願加入,回歸自由。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按規定繳納會費;如實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壹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選舉和罷免董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應經董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社區登記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決定接納和開除會員;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領導協會各機構的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並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專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沒有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命,並在章程中載明。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處、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繳納的會費;社會捐贈;政府資助;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銀行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壹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辭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本會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