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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壹、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是什麽?

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如下:

(1)銷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開發商規劃面積的50%以上;

(2)首批物業已交付2年,入住率超過30%;

(3)第壹批物業費已交3年以上。

2.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子的主人就是主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流程是怎樣的?

1,找出主管部門;

2.成立籌備組;

3.籌備組成立後;

4.籌備組將在物業區域內公告下列事項:

5.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6.籌備組將在首次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區域內公布投票結果;

7、向主管部門備案;

8、刻制業主委員會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