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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遺留問題歸咎於物業管理怎麽辦?

【案例】:南山某小區物業公司是開發商的全資子公司。開發商在承接物業管理中,留下了壹系列問題:開發商將小區底層機房改造成保安宿舍;因為沒有預留足夠的會所和物業辦公空間,所以問題很多。業主將開發商遺留的問題歸咎於物業公司,以至於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越來越嚴重,最後業主不得不辭退物業公司。【提示】:用法律法規來說明遺留問題的原因,但要註意不要把責任完全推給開發商,以便於以後和開發商溝通協調,因為物業公司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調解員要留有余地。【案例分析】:實踐中,很多業主與前期物業公司的糾紛,往往都是因為開發商遺留的問題引起的。新《物業管理條例》設專章規定前期物業管理,首先表明了立法上的壹種態度,即明確建設管理的權責。《條例》倡導前期物業管理分業經營,明確開發商將通過小區物業招投標方式選聘有資質的物業公司;要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同時規定,物業公司承接物業時,應當查驗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並與開發商履行必要的驗收手續和相關資料的移交。這樣壹方面有利於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做好自己的工作,另壹方面也有利於小區管理的延續性,保證業主得到優質滿意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