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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大會表決權的規定

法律解析: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表決權,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壹項基本權利,也是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參與自主管理的主要方式。但是,由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所擁有的產權份額並不壹致,有的還相差較大,單純采用壹戶壹票的方法來確定業主的投票權,並不能完全保證業主權利的公平性。因此,需要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分配的實際情況,合理、公平地確定業主投票權數。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經20%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通知相關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保存業主大會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