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公安、規劃、環保、物價、城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第六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鼓勵物業服務行業成立物業管理協會,開展物業行業的服務、自律和協調,維護良好的物業市場秩序。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狀況。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九條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或者10人以上業主聯名的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的壹名工作人員、建設單位的壹名代表和五至七名業主代表組成。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擔任,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推薦。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籌備組中業主成員的推薦方式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並提前告知全體業主。第十條籌備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本人及近親屬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從業的;
(三)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的財物;
(四)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業主信息;
(五)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記錄;
(六)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還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繳納物業服務費。第十壹條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表決,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第十二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物業管理工作人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和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物業管理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提高物業管理水平。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照物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業主,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參與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的表決工作。
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向業主大會提交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應由業主代表簽字。第十五條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建設項目,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明確加入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接待制度,接受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記錄制度,對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協商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活動以及物業管理中的壹切重要事項進行記錄,建立工作檔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布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管理規約的執行以及公益事業的收支等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