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物業產權轉移時,物業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
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原業主出售房屋時,雙方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終止,物業應當與原業主結清物業合同約定的全部費用。如果原業主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根據原物業管理合同進行追償。簡單地把前業主欠的物業費轉給後來購房的業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