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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中的物業費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十七條“同壹憑證因包含兩項以上經濟事項,適用不同的稅目和稅率。金額分別記載的,應納稅額分別計算,合計後適用應納稅額;如果沒有單獨記錄金額,就按照稅來蓋章。”房屋租賃合同中的物業費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十七條?同壹憑證因包含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項目而適用不同的稅目和稅率。若分別記載金額的,應納稅額應分別計算,並按合計後的稅額加蓋印花;未單獨記載金額的,按照稅額適用印花稅票。?

因此,妳企業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按上述規定辦理,即合同包含兩項經濟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十條?僅對稅目稅率表所列憑證和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征收印花稅。?但稅目稅率表中沒有列出與物業費相關的服務項目,因此物業費不屬於印花稅的征收範圍。

綜上所述,妳企業簽訂的合同應在分別列舉兩項經濟事項的基礎上分別計算,即僅房屋出租部分按房產租賃合同中租金金額的千分之壹計征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