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物業養老服務用房管理

物業養老服務用房管理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惠州市居住區養老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辦法自65438年6月+10月+2022年7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老年居住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分為總則、規劃建設、驗收移交、使用管理四個方面。

《辦法》要求,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室內面積最低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準配備養老服務設施。小型住宅開發項目可適當集中在鄰近地區。

已建成城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所在縣、區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室內面積最低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準。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布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者與首層連續的樓層。若布置在連續樓層上,首層面積不應小於100平方米,且不應布置在建築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夾層內。

新建住宅區的養老設施應當與住宅工程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項目,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安排在壹期建設驗收時進行,不得拆分。

解釋:

規劃建設:明確了分攤建築面積標準和設計規範的要求。明確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最小套內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準配備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城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室內面積最低不低於100平方米;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在建設和驗收的第壹階段安排,不得分割。

驗收交接:明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在養老服務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征求同級老年服務部門的意見;明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無償轉讓劃撥的養老服務設施,並辦理養老服務設施房地產轉移登記。

使用和管理:明確養老服務設施可以采取國有企業統壹運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實現社會化。在保證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務需求的基礎上,運營商可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市場化運營;養老服務設施不得出租、轉讓、抵押,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拆除。

惠州市居住區養老設施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惠州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 《自然資源部關於加強規劃和土地保障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自然資源規[2065 438+09]3號)、《廣東省養老服務業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驗收、移交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護理、醫療衛生服務的房屋和設施。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主要用於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四條新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當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根據《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範》(GB50442-2008)、《城市養老設施規劃規範》(GB50437-2007)、《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養老設施建築設計標準》。

第五條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且最低室內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小型住宅開發項目可適當集中在鄰近地區。

第六條已建成城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所在縣、區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協調,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統籌規劃配置。按照每百戶不低於15平方米、最小套內面積不低於100平方米的標準,或者結合城市功能優化和有機更新。

第七條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符合《養老服務設施建築設計標準》(JGJ450-2018)等要求:

(壹)位置應靠近社區廣場、綠地等公共空間,方便老年人出入,為轄區老年人服務。應當與配備社區管理、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等其他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壹並規劃。

(2)應布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與首層連續的樓層上。若布置在連續層上,首層面積不應小於100平方米,且不得布置在建築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夾層內。主要出入口應當分開設置,寬度不小於3米,並應當配備無障礙設施,與市政道路相連接。

(三)為老年人提供的設施除依法驗收合格外,還應當達到移交後經過簡單裝修即可投入使用的標準:墻面為白色,水泥地面平整,門窗、衛生間完善,水、電、氣、無障礙設施齊全,預留有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線等端口,具備正常使用功能。

(四)房屋交接時的室內凈高不低於2.7米。

(五)消防設施的配置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第八條新建住宅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項目,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安排在壹期建設驗收時進行,不得拆分。

第九條住宅用地出讓涉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應當在土地出讓公告中明確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出讓的條件和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每半年將土地出讓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情況書面通報同級養老服務部門。

第十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將規劃設計條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要求納入審查範圍。不符合規劃條件、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標準和規範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通過規劃核實。

第十壹條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同級養老服務部門的意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每半年將竣工驗收情況書面通報同級老年服務部門。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將劃撥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交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規劃用途使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托縣、區長服務部門按規劃用途統籌使用。

第十三條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不屬於居住區公共建築。房產測繪機構進行首次登記權屬調查時,應當獨立測算養老服務設施面積,權屬調查報告應當註明養老服務設施對應的房產單元。建設單位申請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不動產首次登記時,可以與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未及時移交的建設單位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或對建設單位後續開發建設其他項目實施限制。土地使用權用途和使用年限參考城鎮居住用地、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證書“屬於養老服務設施”的備註。

第十四條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住宅區物業管理費參照居民普通住房標準確定。

第十五條鼓勵國有企業統壹運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開展社會化運營,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的利用效率和服務質量。

采取社會化運營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無償或低償提供養老服務設施。運營商根據相關標準進行改造和設施配置。在保證公益性、普惠性養老服務需求的基礎上,經營者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的經營項目。

第十六條縣、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的組織領導。縣、區長服務部門要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的指導和監督。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

第十七條居住區內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必須用於提供各類養老服務,不得出租、轉讓、抵押,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八條各級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未履行職責,導致應當建設而未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建設標準和要求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65438年6月+10月+2022年7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