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76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