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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收取的主要風險有哪些?

1.業主:目前物業費高,等物業管理委員會跟物業管理公司續約,降低物業費標準的時候再交。

物業管理公司: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以合同的形式建立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業主入住時,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約定了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雙方應當按照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2)業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重新約定收費標準;新協議在合同簽訂生效後執行。在此之前,原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或原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執行原規定。

3)物業管理公司每天投入成本(比如人員工資、公共設施維護)為業主服務;業主享受服務時,應按約定交費;物業公司沒用,如何為業主提供更好的服務。

2.業主:如果物業服務不到位,可以考慮交壹部分物業費。

物業管理公司:

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

2)先讓業主指出哪些工作不到位,再判斷是否真的不到位;如果確實有不到位的地方,立即安排相關工作人員整改;

3)如果業主“無理取鬧,吹毛求疵”,可以陪同業主到現場核實,壹定程度上可以揭穿業主的“陰謀”。

4)立場堅定,不能輕易承諾降費。

3.業主:我目前沒錢,或者說我現在很忙。過幾天再交物業費。(這種類型屬於不合理規避型)

物業管理公司:

1)我不能完全相信業主過壹段時間壹定會交費,所以壹定要和業主約定好交物業費的時間。

2)在業主交物業費之前和業主保持聯系,讓業主沒有推脫的理由。

3)按約定繳納物業費時與業主溝通;如果車主找別的原因,收費員可以告訴車主,可以在家裏收費,也可以到車主單位收取。進壹步給業主施壓。

4)業主在家時,會主動與業主溝通,索要物業費。

4.業主:業主以開發商對小區及公共設施的設計不合理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物業管理公司:

1)向業主說明開發商、業主、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關系。設計問題在物業管理責任範圍內無法解決,超出了物業管理服務的權限範圍。

2)業主交物業費是為了享受物業管理服務,沒有理由以住宅房屋或設施設計不合理為由不交物業費。

3)如果施工單位設計不合理,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代表業主向相關單位發函;如果有業委會,也可以讓業委會發函(避免物業公司和開發商矛盾激化)。但不管是否有效,物業公司無權限制其他單位。

5.業主:買了房子後,不在小區住,不享受物業服務,所以不交物業費。

物業管理公司:

1)業主不在小區居住,但也在享受安全、公共衛生、綠化等多方面的物業管理服務。這些物業服務對業主房屋的保值增值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業主因自身原因不住在房屋內,以此為由請求減免物業服務費的,壹般不予支持。

7.業主:物業費妳怎麽處理的?

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費是物業公司為業主提供各種服務的基本保障。費用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居住區綠化維護;電梯維護;供電和供水設備的操作和維護;清潔服務;垃圾清運由專業公司提供,以上服務費每月從物業費中支付。

2)秩序維護員、維修技術人員、保潔人員、物業服務中心管理人員的工資從物業費中支付。

3)小區公共水、電等能源費用應從物業費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