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建築區劃內業主的需要。其所有權由雙方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