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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築活動和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築活動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築活動包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但搶險救災工程除外。

法律、法規對水利、鐵路、公路、園林綠化、電信等專業工程的建設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建築工地揚塵汙染和施工噪聲汙染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規劃、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質量監督、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設活動進行技術指導。

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建立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制度,組織開展創建綠色安全工地活動。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現場管理的要求,按照各方的主要職責做好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施工現場的違法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舉報。第七條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人員傷亡和其他事故的發生。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選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二)組織協調建設項目各方的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三)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和綠色施工措施。

第九條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壹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由建設單位直接承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現場管理,建設單位、專業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應當簽訂施工現場管理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因總承包方違章指揮造成的事故,由總承包方負責;分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履行現場管理職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壹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施工現場配備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具備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的安全監理人員。

監理單位應當核實施工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依法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二條進入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應當符合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要求,按照規定持證上崗,並接受安全生產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安全操作規程和標準、施工方案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並按照本市建築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用火用電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進行高處作業和動火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和國家標準進行作業,風力超過五級時,應當停止作業。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並在施工現場公示,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應包括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現場管理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拆除施工方案,並根據拆除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地下管線、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的相關資料。建設單位因建設項目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有關信息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制定專項管線保護方案,確保地下管線、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業環境的安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不能保證管線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變更管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危險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按方案組織實施;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專項建設方案應當經過專家論證。

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入下壹道工序。

第十八條總承包單位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大型施工機械進行統壹管理,並依法審核相關企業資質、人員資質、檢測報告和專項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機械的單位應對進入施工現場的設備進行日常維護,按規定進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壹次,並做好記錄。大型施工機械應當按照作業標準和規程要求進行施工作業,任何單位不得違章指揮。

第十九條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營業執照;

(二)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登記號;

(三)建築起重司機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四)有符合運營要求的設備維修和保管場地;

(五)機械設備管理人員的情況;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市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單位信用信息管理平臺,公示租賃單位備案情況及其信用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選擇租賃信用良好的租賃單位的施工起重機械。

第二十條施工現場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施工現場發現文物、古生物化石或者爆炸物、放射性汙染源時,施工單位應當保護現場,並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第二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綠色施工管理的規定,做好節地、節水、節能、節材和保護環境工作。

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嚴格限制施工降水。確需進行降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和審查,取得排水許可,並依法繳納地下水資源費。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應當按照綠色施工規定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壹)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在施工現場周圍設置圍擋,建設單位應當對圍擋進行維護。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因特殊情況不能設置圍欄的,應當在工程危險部位設置警示標誌並采取防護措施。

(二)施工單位應當硬化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和模板、材料和工具,其他場地應當覆蓋或者綠化;土方應集中堆放,並采取覆蓋或養護等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對暫不開發的空地進行綠化。

(三)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的灑水工作,減少揚塵,拆除工作應當同時進行。

(四)施工單位應當在庫房內存放或者嚴密遮蓋可能產生揚塵汙染的建築材料;油料儲存應采取措施防止泄漏和汙染。

第二十四條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清洗處和攪拌車前臺應設置沈澱池,清洗攪拌車和運輸車輛的汙水應綜合回收利用,或經沈澱處理達標後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河流、水庫、湖泊和渠道。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站存放建築垃圾,應當設置封閉式專用垃圾通道或者使用容器升降清掃建築垃圾,嚴禁隨意拋撒。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的處置和運輸,應當按照本市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禁止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和本市規定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現場攪拌砂漿;其中,砌築、抹灰和地面工程砂漿應使用散裝預拌砂漿。

在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的其他建設工程,應當配備防塵裝置。

第二十七條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因重點工程或者生產工序連續作業,確需在22時至次日6時進行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夜間施工,並公布施工工期。未經批準或超出批準期限的,施工單位不得進行夜間施工。

第二十八條夜間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會同建設單位做好周邊居民的工作,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聲汙染,減少對周邊居民生活的影響。

夜間施工產生的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施工單位應當對受影響區域內的居民給予經濟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部門制定,補償辦法應當包括補償範圍、補償標準的確定原則、爭議救濟途徑等內容。

施工單位應當委托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測定夜間施工噪聲的影響範圍,並會同有關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確定應當補償的戶數。建設單位應當與居民簽訂補償協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現場的各類生活設施應當符合消防、通風、衛生、照明要求,安全用氣,防止火災、煤氣中毒、食物中毒和各種疫情。

熱水鍋爐、爐竈和供熱設施禁止使用煤炭。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安全生產培訓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或者標準施工,造成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嚴格按照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進行動火作業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施工組織設計文件未包括安全生產或者綠色施工現場管理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編制拆除施工方案或者未按照拆除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處理;未采取搬遷或者其他措施造成管線損壞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組織驗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檢查和維修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至1000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當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2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設置洗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設置封閉式垃圾站、未設置封閉式垃圾專用通道或者未使用容器升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散裝預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配備防塵裝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或者超出批準期限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