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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為主,業主自我管理和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為輔的管理模式,僅限於單體建築或小規模老舊住宅小區。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市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衛生、市場監督管理、消防、自然資源、人防等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等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物業管理活動。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物業服務區域業主大會的工作,督促業主大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服務的關系,處理物業服務糾紛。

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出臺相應的獎勵和補貼政策,支持物業服務企業評先創優、發展壯大,引導建立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探索實行開放式、街區式的物業服務模式,促進行業自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通過建立信用平臺和“紅黑名單”制度,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六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責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標準,除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執行外,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七條在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30%且已交付使用兩年以上的,應當籌備成立業主大會。

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業主代表可以聯名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通知或者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第九條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壹)確定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起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三)確認並公示業主名單、業主人數、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和投票權數;

(四)依法起草業主大會表決規則;

(五)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六)召開業主大會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的內容應當在業主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第十條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每年不少於壹次。第十壹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采用集體討論形式的,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同時通知物業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

以書面意見的形式,將意見發送給每壹位業主;不能交付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如需表決,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業主未在規定期限內投票的,視為棄權。第十二條業主大會已經成立,但因客觀原因,會議可以按幢、單元召開,業主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應當召開委員會會議,並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研究的事項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業主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