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違反合同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拒交物業費”損害的是物業企業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已經交費的業主的利益。實際效果是容易導致物業服務質量下降,更多業主“拒交物業費”,物業企業退出,小區廢棄,樓宇和小區環境質量急劇下降,居民財產損失。
此外,《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拒絕履行仲裁裁決或者生效判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錄入個人征信系統。如果進入個人征信系統,會對車主未來的信用貸款和房貸產生負面影響。
8種情況可以拒付物業費。
1,物業費的收取應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之日起算,不應從購房合同載明的交房日起算。如果開發商未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業主可以拒絕繳納此期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未與業主簽訂合同,業主可以拒付。
3.物業管理公司要求的供暖、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支付範圍內的,可以拒付。
4.如果物業服務質量太差,可以暫時拒付,但壹定要有有力的證據,找到實質性的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未約定或者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業主有權拒絕交付。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業主可以拒付擅自提高的部分。
7.因質量問題未交房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支付。
8.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業主可以拒絕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