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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更新和改造,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物業保修期滿後,業主交存的用於物業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第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建築單體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第四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其所屬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條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購房總價的以下比例交存:

(1)無電梯的,按不超過1%的比例繳存;

(二)配備電梯的,按照不超過2%的比例配備。

建設單位自住或者租賃的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建築結構相連接的非住宅物業未配備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按照不超過同期同類商品房銷售價格的1%的比例交存;配有電梯的,按不超過2%的比例繳存。

住宅小區內與住宅建築結構不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按照不超過購房總價或同期同類商品房銷售價格1%的比例交存。

業主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七條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存。建設單位自住、租賃的物業,在建設單位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應當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存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違反前款規定,業主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物業權屬登記。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應當向交存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監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當九條壹大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於首次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30%時,大廈業主應當繼續籌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繼續籌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困難的,業主及其配偶可以憑所在單位證明,申請提取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用標準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後,由業主委員會實施。第十條扣除物業服務企業代理費後,業主收入的30%用於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70%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的代理費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第三章管理第十壹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商業銀行,設立專項賬戶管理物業維修資金。

對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按幢、戶設置明細賬戶。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自存入專用賬戶之日起分戶核算和結算。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應當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名單和金額,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存。逾期未交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三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賬戶管理,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具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