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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掃雪鏟冰管理規定(2002年修訂)

第壹條為保障降雪後車輛、行人的安全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北京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掃雪鏟冰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市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降雪信息和天氣預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疏導道路交通,保障除雪車輛和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第三條降雪時,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責任區域的掃雪鏟冰工作。

居住區,包括胡同、街道、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做好掃雪鏟冰工作。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第四條白天降雪時,單位、個人和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隨時清掃。夜間下雪的,由專業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於次日7時30分前清掃主幹道冰雪;其他責任區的冰雪應於次日10前清理完畢。清除的冰雪應整齊堆放在不妨礙交通的向陽處,以保證責任區內車輛和行人的安全通行。樹坑和綠地內不得堆放含有融雪劑的冰雪。第五條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清除主要道路積雪時,應當使用符合相關標準的融雪劑產品,防止車輛因主要道路積雪打滑而受阻,並協助責任路段單位做好掃雪鏟雪工作,及時清除冰雪,保持市容環境整潔。第六條未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區掃雪鏟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責令改正,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1000元罰款。第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