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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花園物業電話

案情簡介

2003年4月8日,長和物業公司(甲方)與王(乙方)簽訂《合作建房協議》,約定甲方在沙河基地有壹塊土地與乙方合作建設廠房及配套宿舍;甲方提供沙河龔建村排洪溝用地約1,000平方米,建設簡易廠房及配套用房,乙方出資* * *合建兩棟面積約763平方米的單層廠房和壹棟二層約280平方米的單身公寓;根據沙河龔建村土地使用條例,第壹期合作期限為五年半,即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2月31日;首期到期後,如果政府不征用這個地方,雙方繼續合同;在第壹個合作期內,建築面積的30%由甲方使用,70%由乙方使用;首期到期後,政府不征用土地,土地使用權重新分配,甲乙雙方分別擁有40%和60%建築面積的使用權。和其他內容。

2009年6月12日,長和物業公司(甲方)與川金公司(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經測算,甲乙雙方合建房屋兩棟,建築面積392.81平方米的單身宿舍樓壹棟,倉庫建築面積253平方米,共兩棟。重新分配日期從2009年6月65438+10月1;根據協議重新分配後,甲方擁有40%的建築面積(258.32平方米),乙方擁有60%的建築面積(387.48平方米);和其他內容。長和物業公司拒絕認可該補充協議,認為長和物業公司並未簽署該協議,但表示不會在協議中申請對長和物業公司公章的鑒定。

原審庭審中,長河物業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明長河物業公司擁有涉案房產:

1.2008年4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下簡稱市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研究南山和沙河龔建村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內容為:同意對沙河龔建村土地進行復墾,南山龔建村土地規劃建設為保障性住房小區;同意南山龔建村現有土地掛牌出讓。

2.2009年8月30日,市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研究南山龔建村改造項目的會議紀要》,內容如下:同意南山龔建村改造項目為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由市住建局負責組織實施。 並邀請市規劃國土委以市住建局名義辦理項目用地,由市住建局委托市建築業協會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負責代理工作; 建成後,市住建局負責南山和沙河龔建村建築企業的銷售。出售時,參照地價的23%按保障性住房政策收取土地開發費;市住建局在項目定向銷售時,應綜合考慮沙河、南山龔建村現有29家施工企業的規模、貢獻、拆遷面積、土地面積、代建資金投入比例等因素。屆時,房屋的產權將歸企業集體所有,擁有經濟適用房產權的建設企業將退出深圳,其經濟適用房按銷售價格折舊後由政府收購。

3.《關於設立深圳市建工發展有限公司的投資者協議》,內容為:各股東自願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深圳市建工發展有限公司”;公司經營範圍為深圳南山龔建村項目綜合改造開發,根據政府住房分配方案,以開發成本向全體股東出售;公司股東29人,其中長和物業公司出資260萬元。

4.長河物業管理公司與深圳市建築業協會分別於2009年4月1日簽署的《深圳長河物業管理公司南山龔建村生產生活基地壹期現狀確認書》、《深圳長河物業管理公司南山龔建村生產生活基地二期現狀確認書》、《深圳長河物業管理公司沙河龔建村生產生活基地現狀確認書》。

5.2065438+2003年7月22日,深圳市龔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了《深圳市南山龔建村改造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對賬確認書》。

6.《壹期房屋搖號分配確認書》,載明長河物業管理公司分配的房屋為:4棟2-4層,面積1385.76平方米;15-18層,面積2083平方米;6棟8層,面積1、2、5、5。單身公寓1樓10,12-17,19,21-62房間面積1991.37㎡,15A 65438+。* * *圖紙面積為5805.82平方米。

7.1 .南山龔建村經濟適用房壹期拆遷安置房屋鑰匙交接確認單,用以證明分配給長河物業公司的房屋已由建設單位移交給長河物業公司。王、和川金公司均不承認該表的真實性。

長河物業公司表示,由於長河物業公司資質特殊,根據政府相關文件,基於長河物業公司等29家建築企業的規模、貢獻、土地開發面積、拆遷面積、待建資金啟動情況,長河物業公司有資格分配包括涉案物業在內的105套房源。憑借這壹資質,長和物業公司與29家建築企業共同成立了南山建工發展公司。長河物業公司是該建築工程開發公司的股東,涉案房產已劃撥給長河物業公司,長河物業公司已於2013年8月實際領取涉案房產鑰匙。

在原審庭審中,長河物業公司陳述王、川金公司於2014年10月1日撬鎖進入涉案物業;王和川金公司表示於2014 11開始進入涉案房產。為證明王及川金公司占有涉案財物有法律依據,被告王及川金公司提交以下證據:

1,2014 2065438年5月9日,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地鐵7號線西段穿越平利花園4家商鋪等問題的會議紀要,內容為:“關於涉及長和公司與川金公司糾紛的安托山停車場開發用地未拆遷建築物,請市住建局支持配合南山區政府和建築業協會,暫緩處理長和

2.2004年7月29日,袁、王、、川金公司、深圳市建築業協會參加沙河村合作分房會議紀要。

3.深圳市長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14,14年10月22日臨時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內容如下:本次會議主要與王(川金公司)就長和物業公司簽訂的合作建房協議及其後續補充協議進行協商,達成如下意見;為積極配合政府項目,長河物業公司股東願最大限度讓利,同意按南山村壹期保障房基金暫定成本,以每平方米6426元的單價分配給王(川金公司)7套單身公寓。由於投資款已由長和物業公司先行墊付,王(川金公司)應在同期還清購房款及資金成本,最終款按首期最終結算價格多退少補。

壹審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權利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財產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本案中,長和物業公司以王和川金公司無權占有涉案財物為由,要求其返還涉案財物並消除妨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沒有登記,就沒有效力。”本案中,涉案財物尚未取得許可,長河物業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其對涉案財物的占有具有法律依據,而不能證明其已依法取得涉案財物的所有權,即長河物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長河物業公司是涉案財物的權利人。王及川金公司占有涉案房產雖無法律依據,但長河物業公司並非涉案房產的實際權利人,無權要求王及川金公司返還涉案房產並賠償其損失,故壹審法院不支持長河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壹審法院判決

駁回深圳市長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如果損害是由侵占或阻礙造成的,占有者有權要求損害賠償”。除了實體權利人之外,占有人還有權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本案上訴人長河物業公司並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其提交的相關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合法占有權。被上訴人川金公司對涉案房屋的占有沒有法律依據,侵犯了被上訴人長河物業公司的占有權。因此,上訴人長河物業公司有權要求被上訴人川錦公司返還原財產。壹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因被上訴人王是被上訴人川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無證據證明王個人占有涉案財物,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上訴人川金公司承擔。因此,上訴人長和物業公司要求王承擔返還原物的義務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

關於賠償損失的問題。根據上訴人提交的《深圳市住建局關於南山龔建村經濟適用房(壹期)征遷安置租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涉案房產為經濟適用房,只能出租給在本市不擁有任何形式住房、未領取住房補貼或正在領取人才居住租賃補貼的職工,出租職工名單須報深圳市住建局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備案。由於對承租人的限制,涉案房屋不能隨意出租,上訴人長和物業公司也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已分配給職工出租。因此,根據民事證據規則,上訴人長和物業公司主張的損失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的判決

1.撤銷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子楚第274號民事判決;

2.被上訴人川金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搬出位於深圳市南山區南山龔建村保障性住房小區壹樓的8間房(13號樓155至162號房),並將該8間房退還給上訴人長和物業公司。

三。駁回上訴人長河物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不服,申請再審。

川金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根據川金公司與長河公司於2003年4月8日簽訂的合作建房協議,涉案建築面積的30%由長河公司使用,70%由川金公司使用,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之後,雙方於2009年6月12日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對房產進行重新分配,川金公司對建築面積的60%享有使用權。然後,長和公司擅自接受了屬於川金公司的回遷房產,川金公司多次聯系,均無果。在多次求助無門的情況下,川金公司依據私力救濟原則,占用了8套本應享有搬遷安置權的涉案房屋,與劃撥建築面積455.6平方米相差甚遠。二審法院在未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錯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壹款,認定長和公司對涉案房屋享有占用權,嚴重損害了川金公司的合法權益。據此,申請再審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長和公司訴訟請求。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長和公司承擔。

廣東省高院再審認為

本案排除妨礙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川金公司是否應該將涉案的8套房屋返還給長河公司。本案中,昌河公司雖未登記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昌河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充分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合法占有權,而川金公司在未提供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占有涉案房屋,侵犯了昌河公司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因侵占、阻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川金公司將涉案八套房屋返還長河公司並無不當。

廣東省高級法院裁定

駁回深圳市川金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律師聲明

1、合作建房,雖未登記為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但作為實質權利人,有權以私力救濟的形式要求排除妨礙,要求出資人返還分配有爭議的回遷房;

2.合作建房拆遷後,土地提供方合法占有回遷房,投資方以私力救濟為原則,想占有分配有爭議的回遷房,沒有法律依據,應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