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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基新城麗園建設停車位有規劃局的審批手續嗎?

如果物業公司獲得規劃部門的批準,在小區內劃分車位並收取費用是合法的。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中,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根據該規定第二款可以看出,《物權法》允許開發商以出售、贈與或者出租的方式將車庫的所有權轉移給業主,而出售、贈與或者出租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合法擁有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或者處置權。因此,物權法實際上已經將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授予了房地產開發商。當然,房地產開發商擁有的車位(包括地面)和車庫,僅限於設計規劃時已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車位和車庫。

如果開發商在設計時沒有將小區內的壹些空地設置為停車位,而是臨時使用這些空地(包括道路等。)作為建設後的車位,且變更方案未獲得規劃部門的批準,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無權通過出售、出租或贈與的方式將車位的所有權轉讓給壹個業主,因為空地屬於全體業主。

首先要了解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在設計之初是否辦理了相應的車位審批手續,或者物業是否協調開發商辦理了變更園區規劃的審批手續。如果物業沒有通過規劃部門的審批,執意向業主劃定停車位並收取停車費,那麽物業公司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業主委員會有權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的方式罷免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