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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有權利拿走留在樓道裏的垃圾嗎?

有權

《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根據《消防法》規定,業主在居民樓內放置廢棄物品屬於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的行為。

為消除火災隱患,保證消防通道暢通,根據《消防法》第16條第四款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保證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根據這壹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清理樓道內業主堆放的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