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銀川市新建房屋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
第七條用於配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信、有線電視、消防、安防、郵政等基礎設施項目。新建商品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按期竣工並通過有關部門的專項驗收。
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聯合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出具專項驗收證明。
第九條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聯合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出具專項驗收證明。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設施,以及接入城市公共* * *管網;
(二)將雨水、汙水排入城市雨水、汙水排放系統;因客觀條件確需采取臨時排放措施的,應當經環保、水務部門批準,並確定臨時排放期限;
(三)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範,具備使用條件;
(四)通信、有線電視、消防、安防等設施已通過專項驗收;
(五)道路、停車場(庫)、非機動車棚(庫)符合規劃要求和使用條件;
(六)綠化工程已經按照審查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完成;
(七)物業服務、社區服務等配套用房按照規劃建設完成,達到基本使用條件,並交付備案;
(八)路燈安裝,符合城市照明專業設計要求;
(九)住宅信報箱的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符合每戶設置壹個信報箱的要求,並符合通郵條件;
(十)按照國家標準設置樓、單元和戶牌;
(十壹)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已完成新建商品房物業驗收,並經項目所在地房產部門備案;
(12)所有施工機具、臨建工程、建築垃圾、剩余建築材料和構件已拆除並運走。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項目與施工現場有明顯有效的隔離措施;
(十三)按照規劃要求完成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分期開發建設新建商品住宅的,應當符合第六條的規定。
擴展數據
根據《銀川市新建房屋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
第八條新建商品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並提供符合交付條件的新建商品住宅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及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不符合交付條件的,有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未取得交付證書交付新建商品住房設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交付,並處已交付房屋銷售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罰款。
建設單位以提供虛假資料等欺詐手段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明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交付,撤銷交付使用證明,並處已交付房屋銷售額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罰款。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銀川市人民政府-銀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