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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經濟適用房

8月19日,陜西省xi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顯示,Xi市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印發《Xi居民存量住房申請保障性租賃房操作指南》(簡稱操作指南)的通知。

操作指南顯示,此舉是為了加快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體系,完善Xi市保障性租賃房政策,通過盤活居民存量住房,增加Xi保障性租賃房供應。

申請納入保障性租賃房,在符合安全要求、尊重自願的前提下,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住房位於Xi市限購區域內,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無權屬爭議,無查封、登記或限制信息;具備基本入住條件。

根據操作指南,房屋納入保障性租賃房管理並正式簽訂租賃合同後,出租人家庭可獲得在限購區域購買新房的資格;存量住房為保障性租賃房,將納入“服務平臺”統壹管理,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轉讓、市場租賃等)).

根據規定,將1套及以上住房用於保障性租賃房1次及以上的居民家庭,只能獲得壹次性購買1套住房的資格。將家庭名下唯壹住房用於保障性租賃房的居民,不認定為無房家庭。

同時,保障性租賃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租金標準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90%。

《操作指南》顯示,納入保障性租賃房管理滿5年不再繼續照顧的,可申請退出保障性租賃房存量房源,解除上市交易限制。

納入保障性租賃房管理後,未取得新購資格或已取得新購資格但尚未購房的居民,可申請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賃房房源。經審核,可解除上市交易限制,取消該政策支持的新增申購資格。

據悉,上述操作指南自2022年8月29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以下為官網全文:

各區縣、西鹹新區、開發區住建局、局機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企業:

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體系,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賃房政策,通過盤活居民存量住房,增加我市保障性租賃房供應,Xi住房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Xi市保障性租賃房居民存量住房操作指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Xi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2年8月19日

Xi居民存量住房申請保障性租賃房操作指南

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體系,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賃房政策,通過盤活居民存量住房增加我市保障性租賃房供應, 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房的實施意見》(陜府[2021]40號)和《xi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房的實施意見》(市府辦[

第壹條住房條件

申請納入保障性租賃房,在符合安全要求和尊重自願的前提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房屋位於我市限制區域內並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2)無權屬爭議,無查封、登記、限制信息;

(三)具備基本入住條件。

第2條身份查驗過程

(壹)房屋保管申請。申請人登錄市住建局門戶網站“Xi保障性租賃房網上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閱讀《Xi居民存量住房申請保障性租賃房權利義務須知》,從“服務平臺”企業數據庫中自主選擇運營服務企業,填寫個人住房及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息,上傳以下申請材料:

1.產權人的身份證明;

2.房屋所有權證;

(2)現場核查。運營服務企業負責對申請人的住房情況進行實地核查。房源符合申請條件並與申請人就租賃方式等事項達成壹致後,雙方簽訂保障性租賃房運營服務協議。運營服務企業將保障性租賃房運營服務協議、申請人家庭成員信息、實景房屋影像資料上傳至“服務平臺”。

(3)審核確認。申請人居住地的區縣、開發區住建部門負責審核“服務平臺”中申請人資料和住房信息。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1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居民和運營服務企業需要補正的材料。通過審核並公示房源後,“服務平臺”生成《Xi居民住房存量用於保障性租賃房確認函》,由各區縣、開發區住建部門將房源信息推送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保障中心”),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負責將房源納入保障性租賃房庫存,並定期公布房源信息。

第三條租賃管理

(1)運營服務企業。按照“穩步實施、有序推進”的原則,選擇xi安住房租賃經營有限公司、Xi安君實住房租賃經營有限公司、陜西永天居商務服務有限公司、Xi安安珠樂築住房租賃有限公司作為試點運營服務企業。同時,鼓勵專業、大型住房租賃企業自願申請參與居民存量住房的保障性租賃房運營管理服務,擇優納入保障性租賃房運營服務企業庫,實行績效考核和動態管理。

運營服務企業負責保障性租賃房居民存量住房的租賃運營管理,主要承擔房源核查、房源展示、簽約備案、日常檢查、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

(2)租賃方式。根據運營服務企業與居民協商結果,居民可選擇將其房屋直接出租給符合租房申請條件的租戶,運營服務企業為居民提供第三方委托運營服務。居民也可以選擇將房屋租賃給經營服務企業,委托其租賃經營。

(三)保管期限。居民存量住房用於保障性租賃房管理的,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轉讓、市場租賃等。)5年內,並通過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制度予以限制。期限自《Xi居民存量住房申請保障性租賃房確認書》公布之日起計算。因法院判決、繼承等情況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該房屋仍須作為保障性租賃房使用,直至5年期滿。

第四條租賃申請

申請人根據“服務平臺”發布的房源信息實時申請保障性租賃房資格,保障性租賃房資格審核按照《Xi保障性租賃房資格審核和分配暫行規定》執行。

同壹房源有多個申請人的,運營服務企業將按照審批時間依次安排選房,直至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合同管理

(1)簽訂合同。居民選擇運營服務企業作為第三方委托運營的,由出租人(產權人)、承租人、運營服務企業通過“服務平臺”簽訂三方住房租賃合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住房租賃網上簽約備案。

居民選擇將房屋出租給經營企業,委托其租賃經營。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按《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簽字備案。運營企業將委托房屋轉租給轉租人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並簽字備案。

(二)合同期限。納入保障性租賃房管理後,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工作、生活需要,承租人與房屋租賃合同另壹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違約方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收費

(1)收租。租金按月或按季度收取,超過3個月的租金不壹次性收取,押金不超過1個月的租金。居民選擇將房屋租賃給運營企業並委托其租賃運營的,應當按照我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有關規定,將租金和保證金納入資金監管賬戶。

(2)服務費的收取。居民選擇運營服務企業作為第三方委托運營的,出租人應當在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房屋租賃網上簽約備案後,向運營服務企業支付運營服務費。

第七條收費標準

(1)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房租金按照“可持續的租賃服務企業和負擔得起的租戶”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租金標準不得高於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90%。

(2)服務費標準。運營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平臺”公示服務費收費標準,服務費應當低於行業平均標準,鼓勵運營服務企業降低服務費標準。

第八條運營服務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運營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省、市關於保障性租賃房的有關規定和《保障性租賃房運營服務企業承諾書》中的相關承諾,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願申請參與保障性租賃房居民存量住房運營服務;

2.根據運營服務協議收取服務費;

3.運營服務企業不再開展運營服務的,應當與所有出租人協商達成協議,選擇後續運營服務企業完成費用清算,經市住建部門同意後可以退出企業庫;

4.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有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運營服務企業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要求行為人停止損害;

5.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負責房源核查、房源展示、承租人資格核查、簽約備案等工作。

2 .負責保障性租賃房的日常管理,對房屋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制止、記錄和報告違規行為;

3.開展消防、用電、燃氣等安全隱患檢查,及時向相應主管部門報告隱患,配合檢查房租、水、電、氣、物業服務等情況;

4.建立投訴處理機制,配合相關部門調解矛盾糾紛;

5.履行國家、省、市保障性租賃房政策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運營服務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履行上述義務的,視情節輕重,采取聯合失信公示、取消倉儲資格等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市關於保障性租賃房的有關規定和《居民自願使用存量住房用於保障性租賃房承諾書》中的相關承諾,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自願申請將現有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房;

2.可以通過“服務平臺”在企業庫中選擇運營服務企業,依據法律法規與承租人、運營服務企業協商租賃事宜;

3.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租金和押金;

4.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騰退房屋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

5.承租人有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行為的,出租人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承租人停止損害;

6.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房管理並正式簽訂租賃合同後,出租人家庭可獲得在限購區域購買新房的資格;

7.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用於保障性租賃房的居民存量住房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同時符合以下要求:已取得權屬證書,無權屬爭議,無查封登記等權利限制信息,滿足基本入住條件。租賃期間,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房屋及設施設備的維修義務;

2.保障性租賃房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租金標準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的90%;

3.與運營服務企業合作開展房屋租賃;

4.保障性租賃房應通過“服務平臺”出租給符合條件的承租人,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設施安全使用的註意事項;

5.存量住房用於保障性租賃房的,納入“服務平臺”統壹管理,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轉讓和市場租賃等。)5年內;

6.現有住房用於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出租人應當授權相關職能部門核實該住房的不動產登記及相關信息;

7.履行國家、省、市有關保障性租賃房政策和《居民自願使用存量住房用於保障性租賃房承諾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出租人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不履行上述義務的,視情節輕重,將采取限制其承租住房和通過租賃住房獲得購房資格的住房進行住房交易和不動產登記,並納入失信信用信息檔案等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承租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市保障性租賃房的有關規定,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租賃事宜可通過“服務平臺”根據法律法規與出租人協商;

2.享受保障性租賃房租金優惠政策;

3.因工作和生活需要,經運營服務企業與出租人協商,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

4.租賃期限屆滿,房屋繼續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5.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義務

1.與運營服務企業合作開展房屋租賃;

2.按照合同約定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得將承租的住房轉租、轉借或者轉租;

3.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及室內設施設備,配合出租人、運營服務企業及相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及時報告消防、燃氣、治安等安全隱患,由相應責任主體依據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4.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租金、水、電、氣、網絡、物業服務等費用,合同終止後及時騰退租賃房屋;

5.履行國家、省、市有關保障性租賃房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承租人違反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不履行上述義務的,視情節輕重,采取取消保障性租賃房資格、納入失信信用信息檔案等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壹條資格獲取

居民存量住房納入保障性租賃房管理並正式簽訂租賃合同後,居民家庭可獲得在我市限購區域內新購壹套住房的資格。

將1套及以上住房用於保障性租賃房的居民,只能獲得壹次性購買1套住房的資格。將家庭名下唯壹住房用於保障性租賃房的居民,不認定為無房家庭。

第十二條收回住房

納入保障性租賃房管理滿5年後,不再繼續照顧的,可申請退出保障性租賃房房源庫,同時解除上市交易限制。

納入保障性租賃房管理後,未取得新購資格或已取得新購資格但尚未購房的居民,可申請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賃房房源。經審核,可以解除上市交易限制,取消該政策支持的新增申購資格。

第十三條部門職責

市住建部門負責保障性租賃房的政策制定、“服務平臺”建設和維護管理;負責保障性租賃房的政策指導和行業監管。

市公安局、市資源規劃、市市場監管局、市大數據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戶籍、居住證、不動產登記等數據信息的核實和推送,確保數據及時可享、互聯互通。

各區縣、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保障性租賃房開發,負責房源入庫和退出審核、申請人資格審核、違規行為調查核實、信訪回復、指導運營服務企業調解雙方矛盾糾紛等工作。

第十四條試用期

本操作指南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