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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

法律主觀性:

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將部分物業服務委托給第三方,但不得將全部物業管理業務委托給第三方。根據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壹些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應當就這些專項服務向業主負責。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物業服務全部委托給第三方,也不得將全部物業服務分別委托給第三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7條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8條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和服務交接等內容。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公共服務承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者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