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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付錯誤

不收房就不用交物業費,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1.已建成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2.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3.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4.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款項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任何額外費用。

2月1日,鄭州市民張女士向大河報鄰裏姐妹幫扶群求助,稱自己在鄭州魏勇蘭溪庭買了房,開發商和置業顧問因長時間未收到交房通知,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交房告知義務,導致自己在外租住近壹年,入住新房近壹年。

問題是,當她後來得知交房的消息時,距離開發商規定的交房時間已近壹年。後來她準備辦理收房手續時,物業讓她交了之前的物業費(從購房合同上的交房時間到現在),預存了壹年的物業費才給鑰匙。對此,她認為很不合理。

交房通知延遲,要求業主交物業費?

2月1日,張女士告訴大河報豫視頻記者,2018年底,她在魏勇蘭溪法院買了壹套房子。購房合同中的交房日期為2021年6月30日。

疫情期間,開發商給她發了延期交房通知。而且這個通知並沒有明確具體的發貨日期。然而,2021年2月4日,開發商提前交房。

在此期間,張女士稱置業顧問或開發商並未告知或告知她交房事宜。

"我們沒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交貨通知或通知."張女士說,直到2022年下半年,她看到有業主說已經入住,才得知交房的消息。“自始至終,只有開發商出具延期交房通知書和物業出具65438+2023年10月房屋保修期滿通知書,告知我們業主不再收房,以後不再免費維修。”

張女士稱,2023年6月30日,她去小區物業辦理交接手續時,被告知需要繳納2021至今的物業費,並存入壹年的物業費,才能拿到鑰匙。那天他們和物業協商了多輪沒有結果。

她還在網上查了魏勇地產的官方電話,壹直提醒還在放假,無法接聽。於是,她和物業溝通,能不能先交2023年的物業費,讓他們先拿鑰匙。至於預交物業費,等開發商上班溝通清楚再說。“物業態度很強硬,我不同意。”

業主想找開發商和物業要損失。

張女士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約定:“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

“我壹直在等這個發貨通知,但是壹直沒有等到。目前魏勇置業顧問,包括開發商客服,壹直沒有告知我們正式交付時間,物業方提供的相關交接手續也是2023年6月30日才辦理的。”張女士說。

張女士認為,雖然提前壹年交物業費不合理,但也沒什麽。反正房子以後會住的。但是之前的物業費交了就不合理了。因為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書面通知業主收房的義務。

“我推遲了裝修,推遲了入住,還在外面租了房子。開發商給我造成的損失怎麽估計?”張女士說,當天在物業,“我們讓物業聯系購房者,讓他們給我們看證明給我們發交房通知,他們沒找到。”目前在這個問題上,開發商和物業現在正在互相扯皮。“家裏辛辛苦苦在鄭州買了房,現在無故晚住了近壹年,還要交物業費。”

張女士告訴記者,因為當時開發商還沒有拿出通知她收房的證據,所以事情還沒有解決,她也還沒有收房。她想等問題解決了再考慮收房的事情。張女士說,2023年6月30日準備辦理交接手續時,他們才給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之前只給了購房合同和發票。

魏勇物業表示,正在尋找證據。

2月1日,大河報豫視頻記者第壹時間聯系到張女士所購房屋的物業管理方鄭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蘭溪庭物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吳女士。

她說,房產購買合同顯示的交房日期是2021年6月30日,而實際交房日期是2021年2月4日。根據相關要求,物業要求物業費從合同中交房日的次日開始收取,即2021月至1月。前幾天張先生來收房的時候,物業經理也跟他說了。至於張先生當時沒有收到交房通知,與置業有關。壹般是置業顧問通知業主交房時間。關於此事,他們將向房地產公司(河南房地產有限公司)了解情況,然後回復大河報和豫視頻。

隨後,大河報豫視頻記者聯系了張女士買房時的前房地產顧問徐先生。

徐先生說他知道這件事。

“不通知她關房子是不可能的。我們已經通知了每壹位業主。在交房之前,我們會把收樓信發給每位業主。當時因為疫情推遲了壹兩個月,後來都是掛號信之類的信件。都是送的。”徐先生說。

徐先生稱,他與張女士於2020年2月24日晚進行了19秒的微信語音交流,但目前其手機中的這段語音錄音暫時無法聽清內容。在這裏,不知道當時有沒有證據告訴她收房。建議可以聽聽對方的意見。

對此,張女士回復稱,她是特意找來聲音聽的。“據說小區估計很快就要交鑰匙了,但具體時間還沒確定。當它被確定的時候讓我知道。後來他就沒再講了,給我發的都是他們的廣告。當時我也在網上搜了壹下,看什麽時候能交房。網上信息說,該社區正在整改內部綠化。我以為整改後會聯系我,壹直沒人聯系我。包括物業經理,22年2月才加我微信。而且我買房時的電話號碼壹直沒變過。也就是說,物業從來沒有聯系過我。”

對此,徐先生表示,目前,他已經離開了。雖然他已經離職,但他會對此事負責到底。他會盡快聯系物業,查詢當時通知業主收房的相關證據。

“我會以解決問題的方式處理這件事。”徐先生說,等找到證據,“會交給媒體舉證。”

截至2月2日記者發稿時,鄭州魏勇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蘭溪苑物業服務中心及當時負責魏勇物業的置業顧問均未對此事作出任何進壹步回復。

律師說法:物業應該先舉證,否則無權要求業主交物業費。

針對此事,2月2日,河南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表示,對於此事,物業公司屬於預先指定物業。在物業公司將房屋交給業主之前,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無權收取任何費用。根據雙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公司應按約定的方式交房,逾期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未辦理雙方約定的交接手續,前期物業無權收取業主物業費。如果物業被強行征收,業主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據後向物業公司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相關費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鄒認為,張女士是業主。如果她在購房時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雙方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為住宅區提供物業服務的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向住宅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但是,支付時間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因此,交付後的物業費應由業主張女士承擔,物業公司在通知交房後要求業主承擔物業費前,應出示開發企業已履行通知交房手續的證明。如無證據證明開發企業已盡到交房通知義務,張女士收房前的物業費應由開發企業承擔。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