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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範停車服務活動,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停放車輛的室外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位。

公共* * *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依托公共* * *建築,臨時占用道路以外的供公眾停放車輛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在本單位和居住區內為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築專用停車場和建築區劃內部分劃分的停車位。

道路停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的供車輛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車道停車位和人行道停車位。第四條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範管理、方便使用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統壹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專用停車場規劃,以及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管理。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的監督管理。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和停車秩序的管理。

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價格、人防、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助和配合停車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停車管理相關工作。第七條公共* * *停車場實行多元化投資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市區公共停車場建設的投入,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公共停車場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公共停車場。第八條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和地下停車場,推廣智能化、信息化停車技術裝備和停車誘導指示系統。

鼓勵通過舊房改造和功能改造新建公共停車場。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九條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以停車設施配置為主,路外停車設施和路內停車位為輔,加強交通樞紐、學校、醫院、大中型經營場所和公共場地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第十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綜合規劃和交通需求,會同市城管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經依法批準的停車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但不得減少停車位數量。第十壹條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實施計劃,納入年度城市建設重點項目和維修改造建設規劃體系,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置標準,並根據經濟、 社會和城市交通發展,適時調整建築物停車設施配置標準,並將調整後的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停車場專項規劃的要求,其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相關設置標準和設計規範。第十四條停車場設計方案不符合建設標準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停車場施工圖不符合建設標準的,城鄉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時,涉及停車場建設的,應當征求市城管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改裝停車位數量不得低於配置標準。

新建建設項目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使用。第十六條建設公共停車場時,建設單位應當科學設置殘疾人車輛專用停車位和明顯標誌,並按照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不得被其他車輛和人員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