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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財產的法律基礎

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了業主對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物權法是私法,業主自治體現私法自治。業主自治是指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規約,做出相關決定,對自己的財產和事務進行管理。

可見,我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即專屬所有權、* *權和* * *共管(成員)權。專有權是個人所有權的靈魂,也是區分所有權結構中個人所有權的要素。其含義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的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業主專有部分主要是指業主的獨立空間和有獨立出入口的房屋,在法律上以產權證登記的面積表示。* * *權利是指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對建築物的* * *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 * *權利的客體,即* * *部分,是指區分除專有部分和不屬於專有部分的附屬物以外的所有建築物的部分。* * *某些零件既包括所有差異化所有者使用的所有* * *零件,也包括僅由某些差異化所有者使用的* * *零件。

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機制

1.爭端雙方通過和平談判達成了協議。

2.爭議雙方通過第三方(主要是當地房管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調解機構)的幹預達成協議。

3.爭議雙方通過兩種方式無法達成協議,通過仲裁和法院訴訟解決爭議。

我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中都有人民調解制度。如果壹方不同意調解,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進行仲裁或判決。仲裁是壹局終審制,判決是兩局終審制。法律文書生效後,勝訴方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