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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2)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由壹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倡導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壹條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其內容由雙方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物業的基本情況;

三、物業服務和服務質量要求;

四、物業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辦法;

動詞 (verb的縮寫)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房地產的管理和使用管理;

七、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式;

X.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當事人可以參照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壹般為三年。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交接和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聽取業主和非業主的意見和建議,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做好社區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全額支付。

買賣雙方在辦理產權時,應當對物業服務結算有明確的約定。辦理產權過戶時,需提供當月物業服務費繳納的票據。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住宅物業的最終用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a)專有部分以單壹業主為最終用戶;

(2)部分業主* * *部分* * *部分業主是最終用戶;

(3)所有業主* * *以其中壹部分作為最終用戶。

第三十六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不得強制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相關費用。確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相關費用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並支付相應的代收費用。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物業公共部位、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收支情況。

第三十八條物業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本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托,調解業主或者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矛盾和糾紛。

第五章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

(壹)擅自拆除房屋承重結構,改變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損壞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擅自移動* * *設施設備;

(三)侵占綠地,破壞綠化;

(四)隨意傾倒或者丟棄垃圾、雜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超標排放汙染物或者發出超標噪聲、振動;

(六)在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

(七)利用財產從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違法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九)擅自改變房屋外觀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壹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管道燃氣、通信和室外水、電、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由相關專業單位管理、維護和養護。專業單位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維修養護,費用由專業單位支付。

第四十二條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房屋進行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並與業主或者非業主的使用人簽訂服務合同。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房屋進行裝修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細則的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和業主公約。

業主裝修期間損壞樓梯間、樓梯墻、踏步、欄桿等* * *部位的,業主應當及時修復或者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為修復,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裝修安全事項的檢查,業主應當予以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非業主使用物業,在裝修過程中違反國家和本細則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業主公約行為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和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利用物業* * *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業主收益的50%以上作為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按照業主大會決定使用。

利用物業設置廣告,應當符合房屋立面整潔美觀的要求,並在征得相關業主、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後,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協議,並繳納物業設置費。按照規定收取的經營設置費的50%以上作為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經業主大會同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置室外臨時停車位的,管理費收取支出和管理標準按照《關於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有關收費的通知》(瑞安市發展規劃局〔2004〕82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房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根據結構情況,應當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新農村住宅物業的業主,包括住宅區農民住宅的業主,也應當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繳納,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統壹管理,並在當地銀行開設專戶存儲。物業部門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以業主委員會為管理單位,對每棟樓進行核算建帳。

第四十七條物業主管部門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和相關人員的培訓經費在專項維修資金增值中列支。

第四十八條新建住宅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繳,繳納標準為:高層建築每平方米60元,小高層建築每平方米48元,多層建築每平方米30元。

第四十九條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必須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年度維修項目計劃,經業主大會通過,報物業主管部門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批準後,方可撥付和使用。

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在物業保修期滿後,專項用於物業* * *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到總額的20%時,小區業主應當繼續籌集第壹筆資金。

第五十條物業出現險情、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排險,並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排險和維修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符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和範圍的,維修費用可以從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

第五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修或者自行組織維修。

保修期內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維修的,維修期限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承諾的期限相同。逾期未修復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代為維修,維修費用在保修基金中列支。

物業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建築安裝工程總造價2%的壹次性保修金,並存入指定銀行,作為物業保修期維修費用的擔保。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知全體業主。

第五十四條業主未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或者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追償。

第五十五條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服務發生的糾紛,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房產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細則中有關專項維修資金和保修金管理和使用的規定與今後浙江省政府頒布的規定相抵觸的,以浙江省政府頒布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八條本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瑞安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瑞安市政府頒布的《瑞安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