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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由開發商安排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如果物業公司有足夠的辦公場所,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提供辦公場所。

以包頭為例,根據《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無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包括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和營業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不得小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且不得小於100平方米;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

住宅物業的物業服務用房應當是獨立的地上房屋,具備供水、供電、供暖、照明等基本功能,不得幹擾相鄰居民的正常生活。物業服務企業的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屬於全體業主,任何人不得改變用途、分割、轉讓、抵押或者出租。

擴展數據:

《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九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劃配置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改變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用途,或者將其分割、轉讓、抵押、出租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包頭市政府-關於實施《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