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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盛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6月,山西潞城盛達能源有限公司與潞城市五裏後村委會簽訂協議,在該村43.2畝耕地上建設區域性物流基地。8月初,盛達能源有限公司正式投資建設。

鹿城國土局發現這起違法案件後,作出了責令退還違法占用的43.2畝土地、沒收違法建築、罰款31.6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將責任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所有行政處罰都已到位。紀檢監察部門給予魯花辦事處常務副主任行政警告處分,分別給予五裏後村支部書記和村主任黨內警告處分和嚴重警告處分。

分析本案,是壹起租賃集體土地用於非農建設的案件。主要涉及租賃土地合同的效力問題。

本案中,鹿城國土局將鹿城盛達能源有限公司定性為非法占地並進行處罰,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潞城盛達能源有限公司通過與五裏後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屬於非法租賃集體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築物的罰款。

但這個案子並沒有提到五裏後村村委會的處理。事實上,五裏後村委會租用集體土地建設物流基地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屬於非法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壹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在實際工作中,非法占用土地的當事人往往以租賃合同為依據,對行政機關的處罰提出異議。那麽,這種合同合法嗎?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潞城盛達能源有限公司租賃五裏後村集體土地建設物流基地的行為違法,其租賃合同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