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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幹擾條例

法律分析:噪音汙染標準在45分貝到55分貝之間。如果音量超過這個標準,就是噪音擾民。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管理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汙染,並及時向有關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民可撥打12369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或聯系當地城管部門或110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壹條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汙染的防治。自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噪聲危害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采取有利於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少環境噪聲汙染。

第六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港務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的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