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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從窗戶墜落的財產責任

湖南株洲某小區,壹個三歲小女孩跟著奶奶去看望曾祖母。之後,女孩和曾祖母壹起坐電梯。女孩先進電梯,曾祖母反應速度慢,跟不上女孩。電梯門關上了,女孩獨自留在電梯裏。

電梯門關上後,女孩壹臉驚慌,胡亂按下電梯按鈕,在電梯裏跳了下去。她也有用手抓電梯門的行為。事後,根據監控視頻,女孩分別到了四樓和八樓。在八樓尋找家人的過程中,她從八樓樓梯間窗戶墜落,當場死亡。據警方調查,女孩是從八樓樓梯間窗戶墜落的。

事後家屬認為,除了監護人監管不當,物業和開發商也應承擔壹定責任。家屬認為,事發的窗臺設計得太低,容易引起沒有防範意識的孩子的警惕,高樓層的窗臺外沒有安裝防護設施,是物業的疏忽。根據我國住宅設計規範,窗臺距地面凈高小於0.9米時,樓梯間、電梯廳等公共部位的外窗必須加防護設施。

此外,在《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指出,物業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維修養護。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很弱,孩子墜樓不是個例。物業和保安人員確實應該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所以物業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在於八樓樓梯間窗臺距離地面的高度是否大於0.9米,是否需要加裝防護裝置。當然,家長也要反思自己,讓行動不便的老人來照顧孩子。本身就有壹定的風險。孩子獨自進入電梯,監護人未能及時妥善處理,導致小女孩獨自爬出窗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