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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住宅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居住區,是指按照城鎮規劃建設的居民集中居住區。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其他管理人或者自行對房屋及配套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住宅區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推動建立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和重大物業管理糾紛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重大物業管理糾紛應急處理機制。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承擔前兩款規定的職責。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開發區管委會房地產職能部門是本轄區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管、建設、規劃、物價、公安、人防、民政、消防、環保、市場監督管理、不動產登記等公用事業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物業管理活動承擔下列責任:

(壹)會同縣(區)物業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轄區內住宅區的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依法開展活動;

(三)指導和組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區業主討論、決定其公共管理事務;

(四)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物業使用中的矛盾和糾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業主委員會、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物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投訴人;屬於其他部門或者單位責任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並告知投訴人。

物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居委會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物業管理相關職責的,業主委員會、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反映情況,或者投訴、舉報。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對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委托的物業質量保修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首次業主大會籌備資金的收取、管理和撥付情況進行定期審計監督。第八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和文明行為促進考核。第九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建設,依法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範,組織業務培訓,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協助調解和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第二章居住區配套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第十條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下列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要求納入居住區建設項目規劃條件:

(壹)停車位和停車庫;

(二)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停車場,電動自行車充電場所;

(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社區管理服務設施;

(4)全民健身設施;

(5)物業管理用房。

住宅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前,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房產部門對納入規劃的車位、車庫等配套設施的建設數量、位置、初始權屬登記等事項提出書面意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其作為住宅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內容。

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住宅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時,應當對住宅區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設計指標和具體部位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