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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宅的雨汙水可以領取教師資格證直接接入市政府嗎?

第壹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禦內澇災害,保護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城市汙水排入排水管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界定)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用於收集雨水或汙水的管道、溝渠、泵站(房)及閘門、雨水管道、檢查井等附屬設施,以及湖泊、河流、汙水汙泥處理處置設施和其他具有調蓄功能的相關設施。

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資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用排水設施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建設的專供本區域使用的排水設施。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

農業生產排水、工業廢水處理和水利排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市、縣(區)排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水的行政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縣(區)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門的排水管理機構進行排水的日常管理。

市、縣(區)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職能。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排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排水原則)排水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統壹規劃、配套建設、雨汙分流、汙染控制的原則。新建地區的排水設施應當與供水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排水設施信息平臺建設)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排水專業運行維護管理機制,建立管理、評價和決策的信息平臺,實現排水信息的及時更新和合理享有。積極推進汙水處理廠、管網、河湖的壹體化和專業化運維,確保汙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第七條(排水規劃的編制)惠城區(橫瀝鎮、蘆洲鎮除外)排水規劃由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和惠城區政府統壹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其他縣(區)和惠城區橫瀝鎮、蘆洲鎮的排水規劃由縣(區)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統壹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原則)排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排水規劃和海綿城市相關規劃的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和社區、城市道路、綠地和廣場、公園和水系等,要分類推進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收、儲存和釋放,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累、自然滲透和自然凈化。

新建、改建、擴建汙水處理設施,應當同步建設汙水管網,同步確定汙泥處理處置方案。

第九條(風險評估制度)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排水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後評估制度,在汛期前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對城中村、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窪地帶等易澇點的管理,強化排水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設備。

第十條(排水設施建設和改造要求)新建項目應當實行雨汙分流;改建、擴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實行雨汙分流。

已建成的雨汙合流地區應當逐步改造為雨汙分流。

在雨汙分流地區,禁止單位或者個人將汙水管道與雨水管道混接。

新建、改建房屋的陽臺(露臺)排水除屋面雨水排水系統外,還應接入汙水收集管道和市政汙水管網。

第十壹條(建設項目汙水設施建設)公共汙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汙水預處理設施,汙水經處理達標後按照規定排入公共汙水管網,不得隨意排放。汙水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標準和規定,如《汙水綜合排放標準》、《汙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等。

在公共汙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汙水處理設施,經處理後排放;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入公共排水設施。自建汙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不得擅自設置排汙口,將處理後的汙水排入江河湖泊。自建汙水處理設施或者排水管網與公共排水設施連接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列入建築安裝費用。

第十二條(排水設施建設及前期工作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配套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在城市排水規劃範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和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規劃條件時,應當征求排水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排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公共排水設施建設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當地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排水管理專門機構參加。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並在竣工驗收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當地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檢驗不合格的排水設施進行修復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排水設施驗收標準)公共排水設施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範;

(二)符合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和圖紙;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汙分流建設;

(四)按照規定排水和防洪;

(五)排水設施完好、暢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運營單位的維護和保養責任)由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的公共排水設施,由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維修和日常管理。

自用排水設施由設施所有者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管理,保證正常運行和達標排放。排水設施所有權人應當與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排水設施的拆除、改建、遷移)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建、遷移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排水主管部門同意,並承擔改建、改建和臨時措施費用。

第十七條(連接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接受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排水管理專門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或者排水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排水部門或者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通知供水企業限制其供水。

第十八條(排水用戶申領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應當向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向排水管網排放汙水的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水許可證),經排水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排水。

集中管理的建築物或者單元內有多個排水戶的,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可以統壹申請排水許可,持證單位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負責。

第十九條(排水戶的分類)排水戶分為壹般排水戶和重點排水戶。

重點排水戶是指排放汙水可能對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排水戶,包括:

(壹)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醫療單位;

(二)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賓館、食堂等餐飲企業;

(三)排放汙水會腐蝕排水管道,影響汙水處理設施化學生物實驗室的正常運行;

(四)養殖場、屠宰場和食品加工企業;

(五)垃圾處理場(站);

(六)洗車行業、汽車維修行業和農貿市場;

(七)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制藥、造紙、皮革加工、機械加工和制藥企業;

(八)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非居民排水戶;

(九)排放汙水且容易對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其他排水戶。

上述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排水戶為壹般排水戶。

第二十條(申請排水許可所需資料)排水戶申請排水許可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壹)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管網、專用檢查井、排汙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照規定建設汙水預處理設施的相關材料;

(4)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提交:由排水戶法人單位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告知排水工程合格的書面承諾書;現有工程應提供排水戶法人單位蓋章並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書面承諾書,保證不存在雨汙管網混接或錯接、雨汙混排的情況;

(五)排水戶法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排水水質和排水量合格的書面承諾;

(六)列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點排汙單位名單的排水戶,應提供在排放口安裝了能夠檢測水量、pH值和化學需氧量的在線自動監測設備的相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從事涉及改變場地規劃使用性質的活動,排水部門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公共排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各類施工作業應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建設單位申請施工排水許可時,應當提供本條第壹款第(壹)、(三)、(五)項材料。

第二十壹條(專用檢查井的要求)排水專用檢查井包括雨水檢查井和汙水檢查井。

排水戶應當在自用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點前分別設置雨水檢測井和汙水檢測井,並安裝水質檢測井標識牌。

第二十二條(預處理設施)下列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和規範設置汙水預處理設施:

(壹)食堂、餐館、肉類、食品加工等排放含有食用油的汙水,或者排放含有汽油、煤油、柴油等工業用油的汙水,應當設置隔油池;

(二)農場、屠宰場、農貿市場等。應在汙水檢測井前設置;

(三)洗車行業、汽車維修行業等。應在室內操作,汙水檢查井前設置三級沈澱池;

(四)美容院應設置毛發收集井;

(五)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的排水戶應當采用相應的汙水預處理設施。

第二十三條(檢測井和預處理設施用地要求)專用排水檢測井和預處理設施應當位於建設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內,並處於便於清淤和維護的位置,不得占用公共設施用地。

第二十四條(排水許可證的核發)符合《城市汙水排水管網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有效期為5年的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排水許可證的內容)排水主管部門向排水戶發放的排水許可證應當記載排水戶名稱、排水水質水量、有效期限等內容。

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容排水。

第二十六條(排水許可證的變更和延期)需要變更排水戶名稱或者排水水質、水量的,排水戶應當提前30日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變更。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準變更的決定。

需要延長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的,排水戶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期的,有效期延長5年。

第二十七條(排水監督檢查主體要求)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受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定期對排水戶排放的汙水水質、水量進行監測。每年對重點排水戶抽樣檢查不少於1次,對壹般排水戶采取抽樣檢查方式。檢測費用包含在排水部門的預算中。

水質檢測項目包括但不限於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物、氨氮。

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監測檔案應當包括排水戶基本信息、排水設施連接材料、排水質量、水量監測結果、排水許可等內容。排水戶應進行監測,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汙水處理水質標準)汙水經汙水處理單位處理後,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汙水處理排放標準和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嚴格實施排汙許可證制度管理,全面實現工業汙染源達標排放。禁止工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廢水、汙水;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自設置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排放水汙染物;禁止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未經預處理按照規定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

第二十九條(汙水處理單位的責任)城市汙水處理單位應當保證汙水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因設施檢修、維護等原因需要暫停汙水處理系統運行,或者處理能力明顯降低的,汙水處理單位應當在90個工作日之前向排水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取得同意後方可開展此類活動。

汙水處理單位應當在指定地點安裝在線監控系統,定期向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水質、水量、汙泥處置、設施運行狀況和運行費用等信息。

汙水處理單位在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並立即向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汙水處理可以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經政府授權後,排水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確定特許經營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三十條(排水設施維護單位的確定)排水設施的維護責任由設施所有者或者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確定的維護運營單位承擔。

排水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以聯絡井為界。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名單、維護責任範圍和聯系方式。

第三十壹條(養護維修標準)排水設施養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和協議的要求,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其完好和正常運行。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排水設施巡查制度,指導、監督和維護運營單位的維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維護運營單位的責任)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發現井蓋、雨水箅子缺失、損壞或者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設置護欄和警示標誌,並在6小時內修復恢復。

在排水設施維護和疏通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臨時排水設施)排水設施維護作業需要中斷的,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臨時排水措施,保證正常排水。

第三十四條(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排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排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排水設施所有者或者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突發排水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和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當緊急情況發生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五條(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的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造成含有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汙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並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排水設施保護方案)施工作業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出排水設施保護方案,與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協商後,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施工現場。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禁止條款)禁止下列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

(壹)堵塞排水管道,妨礙他人排水;

(二)擅自占用、拆除、填埋或者鉆探排水設施;

(三)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廢渣、建築泥漿、汙水汙泥等廢棄物;

(四)向排水設施排放或者傾倒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五)損壞或盜竊井蓋、雨水箅子等排水設施;

(六)擅自啟動閘門;

(七)向排水管道加壓排水;

(八)擅自連接、改造排水設施;

(九)向雨水檢查井、雨水排水口傾倒生活汙水;

(十)其他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排水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請人給予排水許可;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向排水管網排放汙水許可證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排水許可決定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向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的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或者在公共* * *汙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未按要求建設汙水處理設施達到排放標準,未建設排水管網與公共* * *排水設施連接的;或者在雨汙分流地區將汙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排水部門和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城市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門和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和《城市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壹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戶未按照排水許可要求排放汙水的,由排水部門和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和《城市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危害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活動的,由排水部門和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和《城市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市排水設施的,由排水部門和城鄉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條例》、《城市汙水排入排水管網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