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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南充市城市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街道)規劃區、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是指為保持城市道路、街道、公共場所等區域的整潔,對垃圾、糞便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以及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等管理活動。第四條城市環境衛生工作應當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本轄區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村)參與環境衛生管理,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發展改革、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環境衛生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城市環境衛生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七條城市環境衛生服務逐步實行專業化和社會化,鼓勵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和從事城市環境衛生事業。

鼓勵和支持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水平。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社區、居委會等。應當加強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環境衛生宣傳和輿論引導,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的意識。

倡導和鼓勵居住區居(村)民會議、業主會議制定和維護本區域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動員居(村)民和業主積極參與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的環境。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城鎮環境衛生,並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城鎮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環境衛生舉報、投訴、處理和反饋制度。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保障環衛人員的合法權益,逐步改善環衛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衛人員的工作,不得妨礙和阻撓環衛人員的作業。第十壹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環境衛生的管理和維護第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

(壹)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共區域、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者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由其負責;

(四)文化、體育、娛樂、休閑、餐飲、住宿、遊覽、商貿等公共場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和各種停車場,由其管理;

(五)河流、湖泊、濕地和沿海地區的規劃範圍,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各類工程施工場地和室外作業場所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建設用地由權利人或管理單位負責;

(七)臨時占用道路或公共場所的,由占用者負責。

責任區域和責任人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縣(市、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三條責任區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進行清掃,保持責任區環境整潔,衛生設施完好。

中心城區的道路、廣場要定期清掃,夏季早7點前、冬季早7點半前完成每天第壹次清掃作業,實行24小時動態清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