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方提前了解房屋現狀及產權,賣方提供產權證、身份證等。
2.買賣雙方去國土部門查詢是否合法賣房;
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4、房地產交易管理審查;
5.向銀行資金監管賬戶支付首付款,向銀行申請貸款;
6.交易雙方辦理契證簽署手續;
7.繳納稅費;
8.雙方完成產權變更登記後,買受人到發證部門申請新的產權證;
9.銀行貸款;
10,房屋及房產交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條申請房地產登記,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和相關申請材料。應提供申請材料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復印件,復印件應當與原件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