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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與政府依法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五條市和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等業主組織的選舉工作,監督業主組織的日常活動,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的關系。市、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居民(村民)委員會、社區組織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受理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第七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和業主委員會協會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範,組織業務培訓,協助調解和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第二章業主和業主組織第八條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業主。因房屋征收與補償、與建設單位買賣商品房等法律行為而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未依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所有權人。第九條業主人數按照建築物專有部分的人數計算,壹個專有部分按照壹人計算。但施工單位未銷售和已銷售但未交付的部分,按壹人計算;同壹所有人擁有壹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壹人計算。

專有面積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為準;尚未進行房地產登記的,按測繪機構實測面積計算;未實測的,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記載的面積計算。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應當組成業主大會,壹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取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或者其他形式。

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第十壹條業主大會通過的議事規則規定成立業主大會並明確授權事項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

業主大會由業主選舉產生的業主代表和未選舉產生業主代表的業主組成。業主代表根據業主授權的事項行使業主權利。業主代表的投票權按照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投票權計算。

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撤銷對選舉產生的業主代表的授權的,應當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第十二條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建設單位或者10名以上業主聯合提交的業主大會籌備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居民(村民)委員會或社區組織、建設單位和業主代表組成。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90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將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列入議事日程。

對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前期開發部分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可以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成立籌備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成員。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向籌備組提供下列資料:

(壹)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分項建築分層圖、邢弢圖,物業區域內道路、地下車庫、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 * * *設施設備清單;

(三)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等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修書和物業使用證明文件;

(五)業主名單;

(六)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建設單位已註銷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