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110
第六條裝飾裝修者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種行為應當經供熱管理單位同意;第四條行為應當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在住宅區搭建雨棚被認為是壹種結構。如果屬於公共空間,《物權法》規定,在物業管轄範圍內建設的,必須由業主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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