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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物業星級標準

城市建築垃圾臨時堆場的設置和管理規定如下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臨時堆場的管理,落實地方政府和部門的監管責任,防止亂倒垃圾、揚塵汙染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規定。

壹.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南通市通州區、崇川區、港閘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行政區域。

建築垃圾暫存場主要包括工程渣土暫存場、裝修垃圾集中收運點和裝修垃圾暫存點。

二、設置原則

(1)統籌安排。綜合考慮產量、收(轉)運能力、運輸距離、處置方式、環境影響、人的意願等因素。,科學選址,設置適當的規模和數量,力求設置數量與實際需要基本匹配。

(2)嚴格控制。嚴格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按規定要求進行審批管理,經審批後設立。未經批準,禁止設立建築垃圾臨時堆場。切實加強對非法傾倒場所的日常監管,依法嚴查非法設置、不規範設置、安全環保管理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確保建築垃圾臨時堆場的規範設置和管理。

(3)操作安全。建築垃圾臨時堆場應當按照“安全第壹”的原則設置,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管理要求進行設置和管理。建設運營主體單位必須制定安全環保事故處置方案,明確現場管理的安全環保責任,落實現場安全環保管理措施,定期組織安全環保隱患排查整改,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和環境汙染。

第三,制定規則

(1)工程渣土臨時堆場

1.工程渣土臨時堆場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2應設置在產權單位的紅線內。

3.按照法律的要求,辦理土地租賃等相關手續,保證土地使用的合法性,明確土地管理的責任。

4.衛生防護距離應≥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無居民小區、學校、醫院、商業綜合體、市民娛樂設施等休閑生活場所。嚴禁設置在河堤1000米範圍內、河道生態紅線外50米範圍內、高壓走廊規定範圍內。

5.應設置必要的消防安全、信息監管、車輛沖洗、抑塵、防噪降噪等設施,並根據需要設置分揀、粉碎等預處理設施。

6.必須設置封閉圍欄(圍擋),場內道路和分類堆放場地硬化,出入口設置固定車輛沖洗設備,安裝視頻監控系統,並實現與市城管監督指揮中心和當地城管局監控平臺的實時聯網。應當按照規定要求設置雨汙分流系統,設置粉塵在線監測系統並與市粉塵監管系統聯網,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現場管理系統公示牌。

(2)垃圾集中收運點裝修

1.地方街道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單獨設置或者由相鄰街道聯合設置。

2.設置高度不低於2.0m的封閉式硬質圍擋,並設置可開關的大門。出入口和出入通道應當硬化,並設置沖洗設施。場地內外應按規範要求設置照明、防塵、清潔和安全消防設施設備,鼓勵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堆放場所實行24小時管理。街道裝修垃圾集中收運場所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移動式防塵覆蓋設施。

3.內部應設置分類堆放場地,用識別標記區分“可回收”、“其他垃圾”、“綠色垃圾”、“有害垃圾”。標誌統壹為黃底黑字,標識統壹為實黃線。

4.裝修垃圾收運場所應當標明“裝修垃圾收運場所”標誌,並設置管理公示牌,標明管理單位和責任人、收運場所的開放和清運時間、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3)臨時垃圾場的裝修

1.沒有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如果有合適的位置,綜合評估後可以設置。

2.物業公司管理的住宅區必須設置裝修垃圾臨時堆放場所。

3.裝修用臨時垃圾存放場地面積≥50平方米,高度不低於2米,封閉式硬質圍擋應設置可開啟和關閉的門,出入口和進出通道應硬化,並配備照明和消防設備,有條件的可配備沖洗設備和移動式防塵裝置。

4.裝修垃圾臨時堆放場所應設置三格式分類堆放池,並設置“可用建築垃圾、可燃垃圾、其他垃圾”等明顯標識,方便居民傾倒。

5.臨時裝修垃圾場應在醒目位置標明“臨時裝修垃圾場”標誌牌,標明開放時間、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並安排專人管理。

四、審批管理

(壹)申請建築垃圾臨時堆場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建築垃圾處置場設置審批程序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申請設置建築垃圾臨時堆場的,應當提供土地使用證(包括土地產權證、土地證、租賃合同等。)、土地管理責任書、當地街道辦事處意見、土地規劃圖、場地設置、分類處置方案相關材料。

2.設置工程渣土臨時堆場,由區域內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規劃、環保、安監等部門負責審批管理;設置裝修垃圾集中收運點和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由所在區域城管部門直接審批。

3.區城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及時進行現場勘察,工程渣土臨時堆場申請可提交市城管局聯合現場勘察。

(二)經現場勘查,建築垃圾臨時存放場符合要求,轄區城管部門應在10日內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備案。不符合要求的,要書面告知理由。

主要管理單位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轄區城管部門申請延期。

(三)取消街道裝修垃圾集中收運場所,應當事先向區城管部門提出申請,完成場地清理並經區城管部門驗收合格後予以取消。

動詞 (verb的縮寫)相關要求

(壹)建立建築垃圾清運保障體系。設置工程渣土臨時堆場的單位必須與提供地塊的單位簽訂協議,並以適當方式確保臨時堆場在使用期屆滿後得到徹底清理,並報轄區城管部門備案。

(二)明確拆除時限。居住區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原則上應日產日清,最長時間不超過1周。裝修垃圾集中收運點滿了就清,工程渣土臨時堆放時間不超過6個月。

(3)嚴格規範管理。根據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的要求,堆場應明確分類標準、堆放要求和處置規範。建築垃圾場高度超過3米必須進行安全評估,確保安全運行。嚴禁有毒有害、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混放,同時采取防塵、防滲、防汙染等措施,防止環境汙染的發生。

(4)完善管理責任。建築垃圾臨時堆場由設置單位管理,所在區城管部門負責監管。建築垃圾臨時堆場到期時,設置單位必須清理堆放在堆場的建築垃圾,平整場地。區城管部門現場驗收後,供地單位進行後續管理。期滿後設置單位未及時清理的,由地塊提供單位負責拆除。

(5)加強運輸管理。在建築垃圾臨時堆場從事建築垃圾處置的車輛,必須是取得市城管局核發的《南通市城市建築垃圾處置(運輸)許可證》的運輸企業所有的運輸車輛。同時,在進行處置活動之前,應取得建築垃圾排放許可證。建築垃圾不得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批準的運輸企業運輸。

(六)取締非法堆放場所。按照長江經濟帶環境保護和固體廢物清理的相關要求,未經批準的建築垃圾臨時堆場必須在2019年2月底前清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