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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簽訂主體

法律主觀性:

物業合同不是業主簽字,壹般是業委會或者業主大會蓋章生效。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可見業主委員會是當事人。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實施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