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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補償

法律分析: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進行賠償。但如果物業公司在這個過程中沒有過錯,就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物業公司也不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