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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居委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具體要做哪些事情?

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對與物業有關的壹切重大問題擁有決定權。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六)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制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七)根據業主提議,擬定本建築區劃的劃分和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八)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制定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九)提交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和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十)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每半年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物業服務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十壹)監督管理規定的實施,處理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

(十二)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協議繳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業主限期繳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十四)妥善保管屬於業主大會的相關檔案、會議紀要、印章等財物;

(十五)及時了解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十六)協調業主與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關系,調解業主與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十七)加強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不斷提高業主自主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十八)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接受業主和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並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全體業主通報工作情況;

(十九)依法忠實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二十)定期參加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房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十壹)未按規定建立業主委員會信用信息的;

(二十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區居委會做好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犬只管理等相關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在建築區劃內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不得組織或參與任何經營活動。其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在為建造師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機構中任職。

同時,根據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對於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停止侵害、排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業主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