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根據物業管理合同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對於物業管理公司來說,應該全面履行合同所列內容。合同義務真實、充分履行的,業主應當繳納物業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只是部分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內容,那麽物業管理公司違約,法官應該判決物業管理公司收取部分物業服務費,同時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業主可以少交或者不交物業服務費。
絕大多數物業服務糾紛判決支持物業公司的訴求。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業主對物業服務不合格的抗辯證據不足。
1.物業公司起訴的證據確鑿。物業公司起訴業主繳納物業費,只需要提交小區物業合同和收費臺賬,證明收費標準和業主拖欠物業費即可。
2.業主很難辯稱物業服務不合格。業主拒交物業費,必須證明物業服務不合格,包括不符合法律規定、物業合同、物業行業管理規範等。
由於精力和客觀條件的限制,業主無法掌握物業服務不合格的相關證據,更何況大多數業主通常對物業服務采取高高在上的態度。
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收集有關物業服務的信息,物業公司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交服務信息。發生物業費糾紛的小區,大部分都是業主委員會不作為造成的。有的業主委員會選舉時動機不純。他們利用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地位,招募物業公司從中牟利,對物業服務視而不見。哈爾濱某小區物業服務費糾紛案中,業主向業主委員會索要物業服務合同,發現業主委員會成員早已不見蹤影。
如果業主要為拒交或少交物業費辯護,就應該聯合小區內大多數業主,根據合同和服務標準,收集物業服務不合格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