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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扶貧搬遷的具體政策是什麽?

1,異地扶貧搬遷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生活在“壹方水土養不起壹方人”的地方;

(2)我願意搬家;

(3)農村貧困人口。

2.劃定遷出區的標準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土地貧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資源缺乏的地區,農民就地幫助促進生產或就業無法脫貧的地區,重點是貧困程度相對較深的貧困村;

(2)生態環境脆弱,屬於重度或中度石漠化地區;

(三)地震活動區和地質災害易發區;

(4)澇漬和澇漬湖泊的低窪地區;

(五)屬於縣域內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區核心區等主體功能區的限制開發區,或者禁止開發、不宜開發的區域;

(6)地理位置偏遠,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落後,嚴重制約區域發展,延伸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成本高於易地扶貧搬遷成本的地區;

(七)農村危房改造任務特別重,其中建檔立卡貧困戶無戶,D級危房存量較大的行政村;

(8)縣內其他需要搬遷的區域。

擴展數據

(壹)融資渠道

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來源主要有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地方政府債券、長期信貸資金和貧困戶自籌資金五大來源,按照每人6萬元左右的預算標準分配到各縣。

其中中央預算7000元/人,專項建設基金5000元/人,地方政府債券1萬元/人,人均長期信貸資金不超過3.5萬元。農民自籌資金原則上不超過人均3000元、每戶10000元,對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難群體可免交。

(二)資金使用的原則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全縣範圍內統籌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在充分保障貧困人口基本住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需求的前提下,項目資金有結余的,允許調劑易地扶貧搬遷貸款償還本息,支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後續產業發展和就業。

建檔立卡貧困戶住房建設中央投資和地方政府資金最低補助標準為800元/平方米,各縣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建檔立卡貧困戶住房建設差異化補助標準。

(3)資金管理原則

易地扶貧搬遷業務應與其他業務物理隔離,獨立運營,封閉運行。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征地拆遷費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自籌和整合其他資金解決,不得從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中列支。易地扶貧搬遷相關工作經費由當地政府解決,嚴禁從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中列支。

對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國家專項建設資金、長期政策性貸款資金和貸款貼息資金,要分別建立臺賬,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參考資料:

嶽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讀易地扶貧搬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