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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2022年疫情減免房租

壹、疫情忍不住報房租?

疫情不租不能報。

國家沒有出臺疫情期間免租的問題。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幫助中小企業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恢復生產、克服困難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家級、省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已享受金融支持政策的創新創業特色載體等。鼓勵在疫情期間適當減免或緩收中小企業租金、物業管理等費用,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2.疫情期間承租人有哪些義務?

1.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壹致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確定,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屬於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謹慎妥善保管租賃物,因承租人不履行職責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得擅自提高和增加其他義務。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加其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

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租賃物有必要進行維修,防止受到傷害;

(二)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告知的其他原因。因承租人遲延通知出租人,致使出租人未能及時提供救濟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