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符合辦理條件: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處理材料包括:
(壹)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二)固定住所證明材料;
(3)在居住地就業或就學等證明材料。